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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罪名是怎么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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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04: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知道交通参与者包含哪些人群吗?在这个概念下,交通参与者,不单单是驾驶员、乘客,还有路上行走的行人等。

不是都说行人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嘛,那大家知道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触犯法律,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吗?

小编在这里严肃的告诉大家,这个是真的,而且,真实案例就摆在大家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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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路上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岁老人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车主死亡,最终该行人获刑一年半。

那么,这起案件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

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多接触到的是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交通肇事行为。

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起案件又是怎么判处的呢?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其实,行人因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而被判决有罪的案例,前几年就已经有了。

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内交通事故中超过15%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造成的。一些人总认为机动车不敢撞行人和非机动车,于是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不遵守交通规则,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2014年某日,嫌疑人黄某直接横穿马路并在中途折返,导致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游女士躲闪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后游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做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

2014年4月17日中午,李某横穿马路,穿过绿化带时与骑电动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从车上摔下后不省人事,李某怕惹麻烦逃离现场,而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2015年2月22日下午5时45分许,嫌疑人赵某在非机动车道突然奔跑,将骑着电瓶车的范女士连人带车撞倒,导致范女士颅脑重创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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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没有所谓的“弱势群体”一说,过路行人不单单是承担着交通肇事中的受害者角色,更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的肇事者。 

我们应该明白,即便是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和恪守交通文明,那么在参与交通行为时,也同样可能会犯交通肇事罪。希望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给大家警示,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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