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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掘苏家垄古墓 一盗墓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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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21: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伙盗掘苏家垄古墓 一盗墓贼被判刑-1.jpg




追回的文物。(资料图)

盗挖文物后果有多严重?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盗墓案给出答案,一盗墓贼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熊某,今年41岁,河南驻马店人,无固定职业。熊某等人作案的地方是京山市坪坝镇苏家垄古墓葬群,这里是东周时期曾国贵族墓葬,2013年3月5日被国务院列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里,熊某等人带着盗墓工具到苏家垄古墓群盗墓。他们分工明确,有人放哨,有人留守车内,有人进行探测。在探测到墓室位置后轮流挖掘,经两个晚上的盗挖,熊某等人先后从古墓葬群挖出16件青铜器。最终,这些文物以120余万元的价格售出,熊某分得一份。

经鉴定,涉案铜盘匜一套2件、铜方壶2件属于春秋早期,定为一级文物;铜鼎3件、铜鬲5件属于春秋早期,定为二级文物;铜銮铃4件属于春秋早期,定为三级文物。

后来,这批被盗文物几经周折回归京山文物部门。

迫于法律的威严,熊某于2018年9月1日向京山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熊某被刑拘、逮捕。今年,熊某一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伙同他人共同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熊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熊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法终审判决熊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熊某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背景资料:

自2016年以来,在公安部指挥协调下,河南、湖北两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京山市警方牵头成立的专案组跨省追逃辗转往返46次,成功侦破京山苏家垄古墓葬系列盗掘案,涉及实施盗掘、出资、销赃、倒卖文物等各个环节的2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锁定)。22件文物被陆续全部追回,经国家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其中国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13件、三级文物4件。

2017年12月29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至11年;5人犯倒卖文物罪,最高获刑5年。2018年9月,6名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处9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通讯员王义进 李胡兵)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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